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分类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分类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尽相同。
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合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匿名回答于2021-09-21 21: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