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以看到,民诉法允许协议管辖的,所选择的管辖法院首先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次是这个“实际联系”可能有多个地点,只有这种情况下,才允许协议管辖。
匿名回答于2021-03-29 05: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