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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有立即斩首犯人的权利吗?

不能。

永远不可能被授予这样的权力。

自汉朝开始,普通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都必须上奏中央政权。但此时还有各种历史残留因素,比如孔融因子哭父不哀而斩之,说明太守国相这样的2000石地方行政主官有斩杀庶民的权力。三国时期,魏明帝明确规定,除谋反与杀人罪外,必须呈报皇帝批准。

此后历代都在强化死刑复核,隋朝规定普通死刑需要三次上奏皇帝。唐太宗规定京城死刑案需五奏皇帝,其他地方三奏。

也就是说,普通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力在皇帝之手。

对于恶逆(比如弑父,弑兄,弑长,或者妻妾弑夫,奴隶弑主等),只需要一次奏请就可以处死。其余死刑案件需三至五次奏请皇帝定夺,以避免皇帝愤怒下草率杀人。

明清时期,死刑改为中央组团隔离复核。每年夏天,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抽调人员组成隔离审查组,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复核,三司各自出具意见。

三司均同意死刑才能申报皇帝。如果两司同意死刑,三司长官进行会商,最终坚持原定意见的话,共同列出意见上报皇帝决定。如果一司同意死刑,也是进行共同会商,如最终坚持意见则发回重审。

皇帝对所有三司共同议定死刑的案件,可以调取资料自己再复核,也可以同意。最终皇帝在死刑名单中用红笔✓选,称勾决。被勾决者逐级发送命令到基层,文书到达三日内但必须在冬至前执行。如到基层已超过冬至日,则禁止执行,第二年再请三司复核流程。

包拯:

通常,斩立决是极少的。

所以,不管是狄仁杰,还是包拯,都没有当庭处决罪犯的权力。

尤其宋代,分割权力更厉害。捕快抓人,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给上级,第一位推事官对案件进行审讯,记录完整签名,不得给出结论,移交给下一位推事官。第二位推事官(一般是州军的地方长官)进行纸面复核意见,如认为有疑点可提审罪犯证人,然后给出初步判决意见,签名移交给主审官的各路提点刑狱进行三审。提点刑狱对整个案件进行逻辑判断,审核流程,最终给出结案判决书。这之后是刑部复核。再呈报皇帝三请。无论如何,北宋都不可能允许包拯掌握整个侦查、初审、二审、三审、复核、勾决、执行的死刑处置全流程。

匿名回答于2020-08-19 09: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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