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全名:《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以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大抗议书》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⒈列举查理一世滥用王权的行为,谴责暴政,反对专制。
⒉批判反动的宗教政策,痛斥高官的不法行为。
⒊谴责君主对议会权力和人民自由的漠视和损害。
⒋严厉抨击苛捐杂税
⒌要求工商业自由,政府对议会负责。
匿名回答于2021-02-16 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