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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关于年月日的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十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其中,“三日”的规定主要有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时间;

“五日”的规定主要有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补正期间;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期限为五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为五日等。

“十日”的规定主要有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间;

“十五日”、“四十五日”的规定,《办案规则》中只有两处涉及,一是仲裁庭裁决案件的期限为四十五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二是双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的期限为十五日

匿名回答于2021-08-28 23: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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