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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

教育法渊源简称“教育法源”。指教育法形成的力量所在。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教育法的真正根源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称物质意义上的渊源。通常指其形式渊源,即教育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决定于教育法的本质,但也受国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历史上存在过的教育法渊源主要有:习惯法(不成文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条约等。

基本介绍

中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特点:(1)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2)制定、颁布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3)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匿名回答于2021-09-22 23:07:49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匿名回答于2021-09-22 23: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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