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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应当做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受理公民报案后,根据案件性质,公安机关存在多种处理的可能性,包括刑事立案、予以行政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不予立案等。《立案决定书》是判断案件进入刑事立案程序的重要标志,也是用以证明案件正式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的关键证据。《受案登记表》不足以证明公安已进行刑事立案。

匿名回答于2020-09-26 17:46:44


应先立案,立案后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侦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搞刑讯逼供。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得有罪推定,要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在社会上带来的重大负面影响,彻底根除“疑罪从轻”等司法乱象,必须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民众,都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的各项诉讼活动。

匿名回答于2022-04-19 03: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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