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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定招标人发出答疑后最快什么时间再次开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以按照原定时间开标,不用延迟。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匿名回答于2020-01-18 23: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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