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少于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匿名回答于2021-06-11 19: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