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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的共有内部关系的内容里,什么是重大修缮行为?具体有哪些行为属于重大修缮行为?求专业大神们回答?

朋友,您好。

【民法】关于物权内容涉及自物权的共用物权概念,按份共有划分其中涉及到的共有人的内部关系内容包括:共有物管理、处分共有物及重大修缮、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因此您的问题可以理解为对‘重大修缮’的理解。下面是我个人的理解,希望能帮到您! 所谓重大修缮,又称为改良,其与一般修缮的区分标准在于:第一,修缮的目的。一般修缮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日常使用、收益而进行,如对房屋水电线路的维修、对漏水房顶的局部维修等,对汽车的易损零件的更换等。重大修缮的目的则在于改变共有财产的现有状态,以提高物的使用效能或改变其用途。如对共有房屋进行翻建,将共有的平房增建为楼房,对房屋进行结构性改造等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持共有财产原有的使用状态,而是提高其使用效能(如增加其使用面积)或改变其用途(如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第二,修缮的费用。对共有财产管理和修缮费用也是共有关系的重要内容。一般修缮费用较低,对共有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而重大修缮费用相对于共有财产价值而言一般较高(如更换共有汽车的发动机),将会对共有人产生较大影响,应当经各共有人同意并以多数决原则确定。除重大修缮之外的一般修缮,则属于对共有财产的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可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单独为之,如修补共有汽车的轮胎等。满意请给好评 O(∩_∩)O谢谢

匿名回答于2019-12-29 16: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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