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一)1957年前 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精简职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的,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应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匿名回答于2020-04-07 1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