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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狠刹“五股歪风”和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干净干事,特重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索取钱物。


  二、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因各种原因难以拒收的礼金和有价证券等,应全部上交,由综合协调部按照礼品登记的规定登记并上交区纪委。


  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五、不准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以及在学习、培训或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期间打麻将,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不准将应由个人支付的票据拿到单位报销或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报销,严禁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八、不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从中吃回扣、收取好处;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九、不准为个人职务提升搞非组织活动,不得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车,非经批准不得将公车开出深圳市外。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以上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匿名回答于2021-06-10 03: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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