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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提交由各方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未付联合体协议的,将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以联合体牵头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都有约束力。

匿名回答于2021-06-05 2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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