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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与“警告”有什么区别?

对区统计局对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们表示认可,但有个问题不明白,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为什么还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警告”到底有什么区别,我想向您咨询一下?

甄律师:区统计局对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叫做统计行政处罚。目前,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种。

作为统计行政处罚的一种,“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属申诫罚。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诫,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书面作出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做出的警告当属书面警告。

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具体讲,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只针对违法行为本身,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具有事后的救济性,送达给你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就属于这种情况;其次,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如规定当事人要先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甄律师:你提出的问题很重要。前面已经讲到,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只针对违法行为本身,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具有事后的救济性。但是,针对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而言,因为区统计局当时检查的是你单位上年度年报统计数据质量,所以对跨年度统计数据进行责令改正已不能恢复原状。对此,我认为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这个问题上,你单位应从两个方面予以加强,一方面要从中吸取教训,从思想上提高对违法行为严重性的认识,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诸如: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人员更换频繁、内部环节不顺等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直接原因要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我想只要你们从这两个方面抓好落实,今后提供的统计数据就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当然,针对你单位统计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区统计局还将在一段时间后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所以,希望你们一定要认真整改,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统计违法行为。

匿名回答于2020-04-07 2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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