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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号令征收补偿2021细则?

一、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不合理是征地拆迁领域一直存在的常见问题,通常征收方为了达到压缩拆迁成本等目的,会故意压低原本就属于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必须明确,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在补偿方面,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


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国务院590号令第21条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因此在补偿方式上,征收方须保证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而不能直接在补偿方案上规定只有某一种补偿,或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


三、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国务院590号令第20条有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征收方都没有权利私自决定。征收方不能主导评估机构的选择,更不能主导评估结果的产生。


四、先补偿后搬迁。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规定,征收方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行为。国家法律坚决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与之相悖。


五、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方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将有可能面临征收方层出不穷的“逼迁”。那么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威胁、暴力或停水停电等非法方式实施逼迁的,遇到任何形式的逼迁被征收人都可以予以法律的反击。


六、强拆须经法院裁定。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8条的规定,要强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强拆,也就是司法强拆。征收方强制拆迁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与否全部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具有强拆决定权。实践中,有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为了加快拆迁进行,早日获得被征收人的房屋所在地块,在不经裁定的情况下径行强拆,这是绝对违法的。


匿名回答于2021-09-12 00: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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