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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自己拟定吗?具有法律效力吗?(不违反合同法)?

  首先就效力问题,公司自行拟定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产生效力问题,至于没有签字盖章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其次,你的合同生效与否,只要工资自己盖个章就能生效,主动权已然不在你手中。这个已经不必深究。   最后,公司要你赔偿没有理由,且公司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是你离职的情况,不应该写辞职申请,而应该写离职申请。这样过错在公司,公司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以及帮你补交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只有一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据此,你无需太过担心,主动权依然在你手里。

匿名回答于2019-12-11 17:32:19


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对于这些内容,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可以由单位自己拟定,但是,劳动合同中还须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匿名回答于2020-04-25 17: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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