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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 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匿名回答于2022-09-14 11:53:05


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压力管道是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的压力管道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及辅助管道和安全保护装置与附属设施,不包括压力管道中的燃气、热力等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活动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使用的压力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时,应当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应当选用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选用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为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压力管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当拒绝验收。


(五)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六)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七)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八)制订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按时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根据要求适时安排在线检验,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九)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业压力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工业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工业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六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一)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检修时,其检修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批准。(二)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改造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并报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按期申请定期检验,并且保证安全状况等级达到符合工业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七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维修、焊接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的工业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活动。


第九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资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制,对每一个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都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人和政府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负责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与改造施工和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负责许可发证的部门同时对安全生产监管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工业压力管道的相关法规、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式,对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抓好整改。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要依法令其停产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十三条 负责接受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开展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工业压力管道的建设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应当查验相关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资格,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法从事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并监督有关单位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匿名回答于2022-09-14 19:27:15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其中,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负责实施的部门。

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匿名回答于2022-09-14 21:37:0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 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 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 好的 HSE 业绩。

第三条 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

匿名回答于2022-09-14 23:35:11


(1)管道各输油调度系统和泵站各岗位,应当经常坚持开展岗位练兵,根据本部门及本岗位的特点,讨论、设想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预防和紧急处理的措施,有计划地进行模拟演练,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2)输油调度是长输管道的生产指挥系统。根据长输管道的特点,调度系统应当统一指挥,各负其责。


(3)采用旁接油罐流程的输油管道,正常运行时生产调度应当控制各站输送能力的相对平衡,防止旁接油罐液位频繁波动,减少油品蒸发损耗,减少岗位工人的操作强度和事故隐患。采用密闭输送的管道,同样应当控制各运行泵站输送能力的相对平衡,防止因管道压力波动过大而引起调节装置经常动作。


(4)长输管道工艺流程的操作与切换,应当实行集中调度、统一指挥。有令则行,不允许拖延时间或不执行的情况发生。


(5)输油生产过程中,如果遇到通信突然中断情况时,任何站不允许启、停泵或切换流程。各、站除积极与上级调度和上、下游泵站加强联系外,应当严密监视本站罐位、进、出站压力和进站油温,尽可能做到本站排量与管道来油量相平衡,防止管道发生事故。


(6)管道“结蜡”的原因、影响因素及清管注意事项见表5-20。

匿名回答于2022-09-15 0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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