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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姜鹏判决书?

判决书如下

被告人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拓展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匿名回答于2023-09-19 03:29:00


被告人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匿名回答于2023-09-18 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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