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只对县级以上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党龄有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匿名回答于2024-06-09 13: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