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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挂靠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没有医疗执业许可证怎么办?

凡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均是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还以与非医疗机构合作的形式或以允许非医疗机构挂靠在医疗机构的形式进行非法行医,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已超出了行政规制的范畴,需要动用刑法来进行适当的制裁,打击医疗机构的超范围与类别的行医行为以及披着“合法”外衣的行为。理由如下:   首先,国家在医疗机构的设置上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每一类别的医疗机构从业范围都是相对固定的。如果未经批准私立项目,可能因为技术人员或设备、条件的配置达不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从而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医疗机构作为一种公益性机构,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它对外承担的是一种诚信责任。其内部结构的设置、专业的有无、水平的高低以及其是否参与披着红色外衣的非法行医行为,只有单位自己了解。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广大公民,他们只需相信医疗机构的对外公信力,至于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他们无法了解,也不须了解。医疗机构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仍置国家管理秩序与公民生命健康于不顾,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选择了对国家、社会、公民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这就在国家面前产生了罪过,国家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对其选择的行为负责。  再次,医疗机构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广大公民,一旦其出现非法行医行为,危及的面就会比较广,产生的损害后果会很严重,甚至会危及到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指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既然自然人非法行医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如果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呢?恐怕后果更严重,那么对其行为不进行定罪处罚又是否合理?更何况,医疗机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还会危害公共安全,该解释第1条第2款就证明了这一点。  最后,在利益机制的趋动下,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不是销声匿迹,而是越演越烈,也暴露出现有的行政处罚机制的局限性和不足。在谈到行政罚款时,一些卫生行政部门的人说,无论处罚几次,他们只要多抓几个病人就能赚回来。也就是说,行政法规与规章所构建的单一制裁体系,面对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行为,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有必要将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

匿名回答于2024-05-11 22: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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