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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的教育条例?

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英国议会 1988 年 7 月通过。共四部分 238 条。第一部分“学校”, 包括课程、入学办法、经费与教职员、直接拨款的公办学校和其他等五章;

第二部分“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三部分“内伦敦的教育问题”;

第四部分“其他补充条款和解释”。较之以前颁布的各项教育法,主要有四项根本改革。

(1)设立全国统一课程,称“国家课程”。规定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5 岁~16 岁)统一开设 10 门基础学科,即数学、英语、科学、历史、地理、技术(含设计)、音乐、艺术、体育和现代外语(限中学),其中数学、英语、科学三门为核心学科。宗教教育仍为必修课。

规定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需在 7 岁、 11 岁、 14 岁、 16 岁时参加四次全国性统一考试

匿名回答于2024-05-12 21:44:29


《1988年教育改革法》最引人注目的改革措施,是推行国家统一课程。该法规定名词解释:在义务教育期间,学生必须学习国家统一课程,包括10门基础学科,即数学、英语、科学、历史、地理、技术学、音乐、艺术、体育和现代外语,其中数学、英语、科学为核心学科。此外,该法还规定为每门国家课程制定统一的成绩目标和教学大纲,并在7、11、14和16岁时分别对学生进行全国性评估,包括国家规定的考试。国家统一课程的颁布,是英国70年代以来不断发展的对学校教育进行收缩和控制的最终立法成果,它在英国教育史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学校的基本教学内容,使英国学校课程走向统一。

在高等教育方面,《教育改革法》主要对分别负责大学和公共高教系统的两大中介拨款机构进行了改革,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政府对高校的控制,密切高等教育与社会和工商界的联系。根据该法规定,新的拨款机构在分配政府高教拨款时应遵守政府的附加条件和政策指示,从而削弱了中介拨款机构传统的自主权。

匿名回答于2024-04-24 17: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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