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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暖气初装和燃气初装的收费标准有什么明文规定?

燃气初装费:

1、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就已经严令取消。

2、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3、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而开发商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偷梁换柱、推卸责任。

有关规定:

1、国家计委、财政部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匿名回答于2024-05-09 08:42:54


国家各部委明确规定:禁止收取水电气暖等初装费,各专业经营单位运行,维护。具体文件文号,已有专业答复,不再赘述。

政府监管开发商,必须将房款中的配套费移交给各城市基础设施单位,取缔没有执法权的,违法的,实则从事的开发商售后:交房钥匙,报修,设私法设杆占道,胁迫业,重复乱收费的业主费用,偷税漏税截取瓜分人防车位维修费,水电取暖各司其职单位公款(暖气不热,企业亏损),业主70年产权维修费。

并开发商补缴空房物业费,与停暖费(蹭暖费)。

匿名回答于2024-04-06 14: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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