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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付金良的历史?

2001年9月,法库付金良(甲方)与法库县公路管理处(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某某线公路K6XX-7XX处土地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期限自2001年9月起至2016年9月止,总计租用15年。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即允许乙方使用租用土地。租用费用: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本协议租用期满后,如甲方收回租用权,则乙方在租用土地上修建的各种建筑物、水井和用电设施等固定资产有偿折旧与甲方。

原告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上述土地使用者另有其人。

协议签订后,法库县公路管理处陆续在租用土地上建设办公楼二层、水井、锅炉房、树木、变压器、围墙等设施。本案庭审时原告拒绝收购被告法库县公路管理处建设的相关设施。

匿名回答于2024-05-13 21: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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