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即村民个人无权行使所有权,其需要对村集体用地进行利用,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所有权。
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村民用地行为违返《民法典》的规定,其他村民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反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出面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匿名回答于2024-05-13 21: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