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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公司收取的初装费记入长期应付款,对吗?是否应做收入?向用户收取的预收款应做收入吗?

我在网上查到了下列关于管道煤气的相关法规, 初装费应该计入收入. 天然气公司的处理应该是相同的.


向用户收取的预装费应该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时候确认为收入,之前可计入预收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文精神,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初装费收入中不再区分安装费和配套设施费。凡属于跟销售量无关的初装费全额征收营业税,与销售量有关的征增值税。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也应全额计收入。

匿名回答于2024-05-16 06: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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