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每月补助300元。
3、对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满3年的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在现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基础上(按服务人口人平5元标准给予政府定额补助),每人每年增加定额补助1200元,增补部分主要用于资助在岗执业乡村医生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此次补助政策发放时间统一从7月1日起执行。
匿名回答于2024-05-16 12:42:21
1.乡村医生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 乡村医生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 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乡村医生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达到60周岁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 发放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时开始发放;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发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补助。对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一次性补助6000元。
匿名回答于2024-05-02 04: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