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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井田制的实质是一种私有制?

你想太多了。井田制是土地国有制。只是后来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就像“封建”的含义一样。西周时期是“封邦建国”,而现在我们讲的封建社会是一种剥削,落后的在阶级之间有矛盾的一种社会状态。

匿名回答于2024-05-18 13:56:44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封建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井田制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壳,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x0d“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助即服劳役于公田 ,贡为缴纳地产实物.\x0d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x0d由于对夏、商 、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 ,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

匿名回答于2024-04-14 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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