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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25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匿名回答于2024-05-19 07:39:58


1、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条文理解: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匿名回答于2024-05-01 20:23:14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指对该动产享有物权利益的不知情的第三人。

转让人的债权人,不能作为本条中的善意第三人。

匿名回答于2024-05-01 20:23:17


答: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匿名回答于2024-05-01 20:23:56


民法典第225条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李某将汽车交付给张某后没有办理转移登记,而这辆汽车一直停在李某小区的停车场内。之后,李某为了向银行办理贷款,又将该车辆抵押给银行,银行对该车已被转让的事实毫不知情。此种情形下,由于银行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晓汽车已经转让给张某的事实,故银行可以取得抵押权。当李某不能按约偿还银行贷款时,张某不能以自己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对抗银行行使抵押权。因此,尽管汽车等特殊动产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买方就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不登记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故张某仍然应当主张去办理过户登记。

匿名回答于2024-05-01 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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