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六类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六项公示内容是
(1)罪犯的姓名
(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5)公示期限
(6)意见反馈方式等。
匿名回答于2021-08-14 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