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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和标准是:(1) 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包括拟对相关人员采取“两规”措施和其他需 要立案的线索。(2) 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 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 项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依照该条第(八)项规定所采取的与被反映人之 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 反洗钱信息等方式。

(3) 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 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 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 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进行谈话。

(4) 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 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 如,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 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 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 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5) 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 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 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 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做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 去世的;等等。

匿名回答于2019-03-14 0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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