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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吗?

严禁”刑讯逼供”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匿名回答于2019-09-28 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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