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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山甲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匿名回答于2021-08-03 08: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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